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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街道党工委原副书记杨某

贪官“生意经”:我为你拿项目,你给我好处

2025-10-16 16:13:42    来源:法制与新闻北京    访问:    

贪官“生意经”:我为你拿项目,你给我好处

法制与新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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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面上看是你情我愿,但实质上就是典型的贿赂交易

 /萧娴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街道党工委原副书记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当地两名商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招标上提供帮助,事中或事后暗示对方与自己结算好处费。杨某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掩人耳目的隐形结算”,最终却未能帮助其逃脱罪责。





工程款结算后
的协调费结算

 2019年至2021年间,西安工程商周某在时任西安高新区草堂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杨某的帮助下,两次中标该街道的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周某每次在收到工程结算款项时,都会雷打不动地到杨某办公室,与其结算帮助承揽工程的“协调费”。

 2019年10月,草堂街道党工委向西安市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递交《关于党群服务中心建设面积问题的请示》,拟在所辖泰和社区租用600平方米商业用房用于党群服务中心建设。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同意后,该项目交由分管党建工作的杨某负责,项目招标工作由草堂街道城建办公室干部王某负责。

 杨某因工作关系与周某相熟。周某虽然承揽工程项目,但其名下并无具备资质的企业。2019年底的一天,两人在闲聊过程中,杨某向周某透露草堂街道准备开展党群服务中心室内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室内装修工程)。周某听后,随即向杨某表示其想承揽该项目。

 杨某称承揽该工程要具备相关资质,表示其可以出面帮周某协调,以解决资质问题,并由周某支付一些协调费用。不久后,经杨某协调,周某挂靠陕西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海公司)参加投标。

 2019年12月,草堂街道办事处与室内装修工程招标代理公司陕西中信海诚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开标前,杨某把王某叫到自己办公室,告知对方要确保鹏海公司中标。王某按照杨某的要求,将中标意图告知中信公司代表赵某。最终,鹏海公司顺利中标室内装修工程。

 2020年1月,草堂街道办事处与鹏海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该项目部分工程款54.45万元转账支付给鹏海公司。周某从鹏海公司拿到大部分的预付工程款后,送给杨某协调费5万元。同年5月,草堂街道办事处将该项目剩余工程款90.75万元结算支付后,周某再次送给杨某协调费15万元。

 2020年5月,草堂街道党工委拟将剩余15个行政村(社区)的村级党群服务中心改造提升。8月,杨某在和周某闲聊时,再次告知周某草堂街道村级党群服务中心改造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改造提升工程)正在筹备,提出让周某继续挂靠有资质的公司准备投标,并再次提出要支付一定的协调费。

 这一次,为了确保能承揽到改造提升工程,周某未雨绸缪,提前于2020年9月就来到杨某办公室,送上协调费10万元。

 当年12月,草堂街道办事处和中信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开标前,杨某如法炮制,再次将王某叫到办公室,告知对方要确保周某本次挂靠的陕西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鼎公司)中标。后王某按照杨某的要求将中标意图告知赵某,旭鼎公司中标。

 2021年1月,草堂街道办事处与旭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月,草堂街道办事处将该项目部分工程款支付给旭鼎公司,周某收到工程款后,又在杨某的办公室送给其协调费10万元。

 在案证据显示,杨某将上述4次收受的40万元陆续用于购买家具家电,房屋装修等支出。




以隐形结算名义
收受帕萨特轿车

 2018年9月,当时属于西安市邑区的草堂镇2019年1月后改名为草堂街道,并归属于西安高新区)泰和社区马丰滩村开展拆迁安置工作,该工作也由杨某负责。经招投标,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业公司)参与该村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马丰滩村项目)竞标并顺利中标。

 当时,由于拆除清运的时间较为紧张,杨某遂联系当地另一名工程商刘某,准备让其参与该项目。后杨某出面向马丰滩村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舜业公司副经理杨总打过招呼后,让刘某直接找杨总,对接工程分包及工程队进场施工事宜。

 杨总证实称,舜业公司于2018年11月从草堂镇承揽到马丰滩村项目后,因其公司机械、人工有限,在杨某的建议下,舜业公司将该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刘某。

 2018年11月,刘某与舜业公司签订了马丰滩村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并陆续进场施工。刘某参与的分包工程完工后,舜业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和2024年1月,分两次将该分包项目实际工程款共计274.24万余元支付给刘某。

 2020年初,杨某与刘某一起吃饭时,向刘某提出自己想换一辆轿车,并直接要求刘某为其购买一辆帕萨特轿车。刘某为了感谢杨某的帮助及维持今后二人的关系,当场同意为杨某买车。

 2020年3月,刘某为掩人耳目,以外甥雷某的名义,花21.23万余元(含相关税费及车辆保险)购买了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于3月底的一天,将车钥匙及相关手续交给了杨某。




东窗事发,判刑罚金

 2024年2月29日,被告人杨某因涉嫌受贿罪被西安市长安区监察委员会留置,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并提起公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安区法院)审判。长安区法院于202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财物61.23900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在侦查机关调查谈话时如实供述部分罪行,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全部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有悔罪表现,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首次对被告人杨某进行调查谈话前已掌握被告人杨某收受周某40万元行贿款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在首次调查谈话时,仅供述了收受周某20万元行贿款的事实,此后在留置期间才如实供述索取并收受周某共计40万元行贿款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索取并收受刘某行贿帕萨特轿车一辆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属自首。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收受周某共计40万元贿款不属索贿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证人周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足以认定周某两次向被告人杨某表示想要承揽工程后,被告人杨某均向周某提出需要一定协调费,但实际并未产生协调费用,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属于索贿。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还提出应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鉴于杨某无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且具有索贿情节,不应对其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2025年4月23日,长安区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四十万元及陕AG××××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未提出上诉




案件警示

 在工程建设领域,结算是在工程任务完成后,对实际工程造价进行核对并支付工程款的活动。近年的一些贪腐案件中,办案人员发现有些工程商在获得工程款后,按一定比例与对其提供帮助的官员进行隐形结算,本案被告人杨某就是一名靠隐形结算敛财的官员。

 这种隐形结算,表面上看是你情我愿,但实质上就是典型的贿赂交易。由于某些官员在事前与企业主约定了帮助承揽工程业务后的分成比例,这就在客观上调动了这些不法官员动用公权力为特定企业主谋取利益的积极性,从而助长了官员插手干预工程项目的不正之风,对此类行受贿双方都要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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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总NO.446)


[责任编辑: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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